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把首套房卖了,又买了一套房子,新买这套房子是享受的首套房利率。请问这个利息支出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做专项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首套住房是指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住房,所以重点看贷款利率是否享受了首套房的优惠。实务中,如果实际的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第二套改善住房贷款仍然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优惠且之前没有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则同样可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 ,您的首套房已还清且没有享受过专项扣除的,则您第二次购买的住房享受首套利率是可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