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母公司,全资投资B公司,B公司全资投资C公司,A公司对所有控股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C公司收到资金上交A公司,需要资金时也由A下拨,假设A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集团公司定义但未进行集团公司公示,A公司与C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是否符合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免税的规定?集团公司如何定义,怎么样就算集团公司,是不是必须公示了才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是否属于集团公司以集团通过国家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2、符合条件的集团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