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可以扣除吗?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取得土地支付的印花税,,属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其计入税金及附加或管理费用科目,是可以扣除的。参考以上文件,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