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新公司法:企业股东减资,人股东减资按《2011年41号公告》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税。即,按照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来计算减资涉及的个税:
减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去相关的出资成本差额部分,按照20%计算财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这里如果是:企业减资部分是未实缴的也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 及相关税费。
这里又说是按取得的收入减去原实际的出资额来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到底应该按照哪个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企业未实缴部分减资不涉及相关税费。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说的是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按上述规定交纳个税。属于两种情形,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进行一下判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