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五个自然人成立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是养殖肉鸡后销售,请问肉鸡销售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给五位成员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其中,上述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上述业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