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五个自然人成立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是养殖肉鸡后销售,请问肉鸡销售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给五位成员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肉鸡销售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给五位成员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