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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问题

2024-01-22 09:22:44
提出如下问题:
五个农民自然人成立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类型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肉鸡养殖,合作社跟某公司签订肉鸡委托代养合同,赚取的代养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给五位成员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以上八大类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因此,1.您公司收取的代养费用如果符合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处理,如果不是,则不免税。
2.如果合作社为法人企业,五个自然人股东收到分红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免税所得。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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