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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境外企业增值税

2024-01-25 13:31:5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A公司是我司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现我司与其结算发生的人员薪酬,办公场地租赁,员工差旅等一系列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提供服务和服务发生\"完全在境外\",可以享受不征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依所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之“完全”,并没有明确界定,相关规定很不明晰,实务中更多的是以该项服务发生地、使用地是否均在境外来判断。情形一: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内开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且未派员到境内的,只属于发生地在境外,而其设计服务的使用地在境内项目,在实务判断上,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外开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的,服务的发生地、使用地均在境外,在实务判断上,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情形二:境内企业为了拓展境外销售渠道,请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其在境外进行推广,开展推广活动业务的发生地在境外,其推广对象(成交对象为境外客户)、推广结果(成交地点在境外)也是境外的,在实务判断上比情形一更难以把握。一般来说,服务费用由境内对外付汇,是要扣缴增值税的,即按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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