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依所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之“完全”,并没有明确界定,相关规定很不明晰,实务中更多的是以该项服务发生地、使用地是否均在境外来判断。情形一: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内开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且未派员到境内的,只属于发生地在境外,而其设计服务的使用地在境内项目,在实务判断上,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外开发项目,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完成设计的,服务的发生地、使用地均在境外,在实务判断上,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情形二:境内企业为了拓展境外销售渠道,请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其在境外进行推广,开展推广活动业务的发生地在境外,其推广对象(成交对象为境外客户)、推广结果(成交地点在境外)也是境外的,在实务判断上比情形一更难以把握。一般来说,服务费用由境内对外付汇,是要扣缴增值税的,即按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