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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01-26 14:37:37
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企业,按财税2016年101号文中第三(二)条,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那被投资企业是不是就不需要向投资人取得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就可凭评估报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应当索取发票,应首先判定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无发票,仅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入账,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需要取得发票,可以按评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或摊销;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取得发票才能扣除。如无发票,仅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入账,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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