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先将景区内的房屋、场地、住宿、餐饮等外包给A公司,全权由A公司生产经营,我公司只收取承包费,请问怎样签合同才能少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方式过程中,凡承包都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收取承包者定额上交承包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增值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经营,其向承包者收取的承包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