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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固定资产房产税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2024-02-28 11:14:1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有一栋商业楼在建造中途将3层以上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1-2层仍为商业用途。今年2月完成规划验收,预计4月份才能完成竣工备案并在当月开始进行保租房的装修,预计6月份可取得产证,8月完成保租房装修。请问:该楼什么时候产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1-2层和3层以上是否开始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对外出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金的当月;
2.纳税人非出租房产的,新购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2.非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按照原值减除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30%)计算缴纳,“从价计征”。
3.两类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
一是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请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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