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要求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照这一规定具体应该怎么备注?例如XX中含有登记号为XX的XX软件 是否可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要求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无法在票面一次性反映的,可以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软、硬件名称和销售额,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比照办理;3.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情形的,应在发票有关栏目或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
您可以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也可以在清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