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前期经过多任出纳和会计交接,且没有调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导致现在的出纳接手以后,银行存款少了9万元,原因查不清,后期也收不回来。请问,这少的9万元怎么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前能不能扣除?扣除的话需要什么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1年25号公告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果您公司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此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反之不能。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