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司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将土地出租给应税单位,是否要缴纳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2.如需缴纳,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需缴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应由我司负责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将土地出租给应税单位,需要缴纳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于无租使用土地的情况,是由使用者缴纳,这个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文件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说是有租使用的,那肯定是出租方缴纳,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中第10条明确规定: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