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涉及的公司:本公司A公司、关联公司B公司、A公司的供应商C
背景:A和B系同一最终控制人的兄弟公司,均为制造类企业且在不同省市,均需使用同一种原材料,因为地区不同,A使用原材料的价格更具优势,但供应商C因采购量只同意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实际订单模式:A与B签合同,A与C签合同。A公司向C公司付费100元,C公司向A公司开票113元,C公司直接将货物发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付费118.65元(5%管理费),A公司向B公司开票。
下列问题均站在A公司角度提问
问题点:
1、上述签订合同的方式以及A公司无入库单(因材料直接寄给B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点;
2、A公司如何做账以及收入如何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公司向C公司付费100元,C公司向A公司开票113元,开票与付款额为什么不一样呢?
1.您公司可凭C公司出库单、B公司的入库单及合同中规定运输到B公司的协议,做相应的凭证附件,无税务风险。
2.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料料
收入按118.65/1.13来申报,实质是您公司以118.65元的价格对B公司销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1.销售原材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您的说法正确,
2.购买原材料的凭证反了。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A公司
3.正常来说,应当是通过原材料核算,您公司不通过此科目核算,给出合理的理由,也是无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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