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将商业用房无偿提供给其公司用于经营(厨房电器销售)是否一定要缴税。如果不用缴税,相关政策文件是那些,如果要缴涉及那些税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然股东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给企业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请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