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典当企业利息收入,合同上均约定应付利息的付款时间是每月的21日,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点均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但只是按约支付了2个月,后面多次催告均未果之后提起诉讼,请问老师之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需要按每月的21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