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23年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利息入账在财务费用,违约金列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我取得的票据是中央非税统一收入票据,由税务局开具的,内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税凭证也是违约金加利息一个合计的总数,没有单项列支。我想确认按此票据违约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土地违约金要区分是民事违约赔偿还是行政罚款,如果是行政罚款则不能税前扣除,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是行政罚款,那么违约金和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