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想问一下房屋出租后的水电费的分割单现在有没有文件规定不可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租赁房屋,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需要发票。
同时,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租赁合同,也是企业房屋租赁支出的必须的证据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