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运,报关单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退运进口的时候缴纳了进口增值税,但是税管员说退运产生的进口增值税要做进项税转出,请问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退回货物如果是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不属于上述情形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贵公司也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要求贵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