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块土地因生产经营计划有变不需要,计划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总额2000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1200万元,前期工程费用800万元。(2)财务账面:①开票收入为2000万元;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值1,300.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1,200万元, 耕地占用税65万元,契税35万元),转让时净值为12,50万元 ;③在建工程-前期费用460万元;④转让时缴纳税金48万元(营业税43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5万元);⑤转让净收益-营业外收入为242万元(①-②净值-③-④)。 (3)经与与购买方确定的合同价款2000万元中,包括利息费用250万元及前期费用460万元,利息费用根据当时购买土地及前期费用资金支付占用的资金成本计算(利率按同期银行),明细表有双方盖章签字确认.
(4)经土地评估所评估,土地价格为1200万元.
因公司在此期间有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以上每第3条计算的利息在财务账未单独体现.
请问该部分利息支出可扣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参考政策如下,同时问下有没有政策明确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扣除的规定,如没有,那这条是否可作为利息支出扣除的依据.
以上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利息支出按照规定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贵公司如果有相关的资料,能够证明此项利息支出是属于此项目支出(可以提供利息收支的银行流水),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在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