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企业所属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转增国有资本金,每年对该评估价值的摊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相应划拨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