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合法拥有探矿权证,但部分探矿权区域被政府高速公路项目压覆,政府根据压覆区域矿储量评估报告给予我公司600万补偿款,这部分补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此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得,不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如果收到的补偿款符合以上70号文,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提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