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常委托个体车主送货,但因车主原因常无法提供税局代开的运输发票,多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入账,存在税务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需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我司能否要求个体车主书面保证,其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增值税起征点,并承诺因超征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责?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要求个体车主的书面保证对于税收方面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要求个体车主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