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个公司,想以自己的厂房,设备,机器估价投资入股一家新公司,占比30%。我们如何把这些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首先根据评估报告可以直接入账;其次关于发票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贵单位是2009年以前购进的厂房、设备、机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2009年以后购进的设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