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收到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开票名称为“楼梯扶手制作安装”,纳税品目名称为“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开票时也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如果需要,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支付所得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其中,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每月累计开票金额≤30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无需代开发票,按正常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3.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