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供热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并建造能源站资产。建造过程中,某些设备整体不属于专用设备,但是其中某个部件是专用设备,请问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另合同签订中开票内容是XX设备,但合同中列有报价明细清单,我们可否按报价清单中符合的专用设备金额进行所得税扣除,开票就不再分拆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依据文件设备的抵扣是以整体设备做为备案抵扣依据,如果是单独部件个人理解需要谨慎处理。建议贵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一下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该专用设备如果可以抵扣所得税,建议单独开具发票,且该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以此做为抵扣依据。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