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将工程船舶租赁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可能将境外使用。问题1:我司是否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规定必须是租赁给境外企业。该条政策如何解读。问题3:若我司享受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其进项不能抵扣,是否需要区分境内境外业务分别计算进项,境内租赁服务部分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贵公司不适用免适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文件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因此此优惠适用于跨境业务。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