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面临关闭,之前国家留底退税退回了2000万的税款,留底退税以后生产经营产生的销项税并没有抵扣掉这部分,是不是在关闭之前需要把这部分返还回来的留底退税再缴纳给当地的税务局?
之前提问,有说需要退回,有说不需要退回,答案不一致,哪个说法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建议贵公司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签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