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零部件结算的条款有:1、大部分是当月送货,次月收到客户的开票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后挂账60天或者90天支付货款。通知单数量如果是上门提货,一般是提货数量,如果有仓储,一般是在仓储公司领用的数量,或者是客户装车下线的数量。对此,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在每月末确认了暂估收入,现在对于暂估收入部分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这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必须为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吗?像合同约定开票后90天支付这种条款不算约定的收款日期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可以为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个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