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子公司异地情况下,总公司员工为子公司提供实质性服务,这些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母公司缴社保。现这部分员工既在总部领取薪酬,也在子公司领取一定的报酬和报销归属子公司的费用。能否通过让这些员工与子公司再签订兼职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薪酬与费用报销支出的合理性?这样操作是否符合财税等相关规定,请专家回答时附上相关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通过让这些员工与子公司再签订兼职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薪酬与费用报销支出的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