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公司是港口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交运[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到外贸货物港务费50%的返还。请问这个返还款(财政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因为我公司取得的货港费返还,计算方法虽与外贸货物吞吐量有关,但实质上是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给于码头泊位基础设施维护的补贴,且不影响我公司向船方收取的装卸价格、货港费价格和货物量。所以,这个返还款(财政补助)能否参照《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的第3个案例?应该是不属于《关于取消增值税扣除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第七条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港口企业取得的货物港务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年末企业亏损,则不用交)
这个返还款(财政补助)不能参照《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的第3个案例。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的建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