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同约定境外公司乙用甲公司的小程序销售商品,乙公司需要支付甲公司科技服务费。境内个人通过小程序下单,从保税仓发货,款项进入境内公司甲的基本银行账户。
1.这种情况,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代收款确认收到的款项,不作为销售的收入?
2.是否可以直接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的服务费后再转给境外公司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这种情况,甲公司可以以代收款确认收到的款项,不作为销售的收入。
2.乙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公司应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境外公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