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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滞纳金问题

2024-08-05 09:20:48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通过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在2020年6月将房屋对外出租,但当年房屋未办理竣工决算,A公司暂按造价申报了该处的房产税,待2024年竣工决算后,A公司根据主管税局要求按照竣工决算数据更正申报2020年至今的房产税,因该房屋决算面积和金额均小于原申报暂估数据,导致在2020年下半年房产税从租有补缴税,从价有退税,但从租和从价两项合并均有退税,请问,因竣工决算产生的差异,同一房产同一税种有补缴有退合计退税的情况下是否要缴滞纳金,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税收征管法》适用税务机关管辖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程序法,也是实体法。为了防止因客观原因出现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其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做出了专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个条款依法应具有普适性。尚未决算但提前使用的房产既然是估价入账的,就一定可能存在决算高于预算的可能性,就一定会存在与实际决算价值存在差额形成的税收差异,那么对于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完全可以籍此要求退还税款,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税法中性、平等、公正的一个体现。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而您公司的情况不需要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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