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司2024年4月发生一笔融资性质售后回租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列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想请教的是:
1.网上解读是说,这个政策要求融资性质售后回租业务需要在2016年8月1日前发生的,之后不能享受?是否这样?像我司2016年成立完成实缴注册资金2亿,2024年新发生的融资性质售后回租业务能否享受上述政策?后续有没有新文件废除业务时间限制的?如果有烦请告知文号。
2、如果能享受,每期租金100万,其中本金95万开收据,利息5万按6%开票(不含税47169.81元,税额2830.19元),即征即退金额应为多少?烦请老师列示下计算公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