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出租房产,非物业公司,水电都为我单位的水电表户,无法分割,自来水公司开具3%的发票给我们。但租户有单独的水电计量。 现租户要求我单位开具水费发票,我单位是否可以按3%简易开具? 还是非物业公司只能按9%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房产能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