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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务核价中有一种情形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般是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呢?

2024-08-16 16:22:4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个人股权转让时,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按上面的第三条第四条,一般是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呢?

比如章程可以约定资本公积不属于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占有,而是出资方所有,可以让税务在核价时净资产*股权比例时不考虑资本公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资本公积的性质和归属
资本公积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它包括资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这些资金的增加并不直接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司资产的增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的形成是为了增加公司的资本,而不是作为股东个人的收益。在股东退出公司或公司清算时,资本公积也是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配或用于偿还债务。

章程能否约定资本公积的归属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可以规定公司的宗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关于资本公积的归属,公司章程是否有权进行约定,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公积的形成和分配主要是基于公司的需要和股东的约定,而不是强制规定归属于某一特定群体。因此,公司章程有权规定资本公积的归属问题。

公司章程的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资本公积不属于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占有,而是出资方所有。这种约定必须在股东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该约定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13。

税务核价时考虑资本公积的问题
在税务核价时,通常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来计算股东的权益。净资产是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通常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股权比例则是股东持有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了资本公积不属于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占有,而是出资方所有,那么在税务核价时,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来调整计算方法。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计算净资产时排除资本公积的部分,或者在计算股权比例时只考虑股东按股份比例占有的部分。

然而,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有权约定资本公积的归属问题,但这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这种约定可能会影响税务核价时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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