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的员工M在为B公司的经营事项出差,但A公司与B公司没有签订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A公司员工M因B公司的事项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报销?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报销时需要注意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们双方发生的费用,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进行列支和报销,此时的费用计入到业务招待费中,凭这些人员提供的住宿费、机票等税前扣除(此发票抬头应为B公司才可以),报销注意此类费用发生必须是基于报销单位的经营事项发生,如果不是则不允许税前列支。具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请参考2018年28号公告。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