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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资产重组

2024-09-04 16:00:34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如果我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将部分实物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设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取得新设立公司的非股权支付,其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们是总分公司,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重组分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重组分立
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到总公司的管辖和控制。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其产生的债务通常由总公司承担1235。

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1235。

什么是重组分立
重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这属于公司改制的一种形式,但设立分公司并不属于此类情况3。

结论
综上所述,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设立并不属于公司重组分立的一部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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