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海南的房开企业,将土地划转给子公司,能够享受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般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殊情况,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能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母子公司之间属于无偿划转,不是有偿的,可能免征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将土地划转至子公司,并按照投资处理,可能不征土增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能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需注意,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再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您提到的是海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无法享受上述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