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公告,除2012年第57号外,还有什么政策文件。同时有跨地区和不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分配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日
1、规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包括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等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对于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享受15%优惠税率。
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对于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适用15%税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辅助性分支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或撤销的分支机构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跨地区和不跨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主要取决于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所在地。对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辅助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撤销的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特定的分配规则。这些规则确保了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分配,同时也考虑了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所在地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