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金于每月度初10日前交纳,租期为2024年9月21日起。并约定具体租标准:2024年9月-20298年8月每月租金为20万元。请问:
1、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否为2024年9月?
2、增值税计税基础是否为20万元?
3、因为月租金20万元对应日期为9月21日-10月20日,可否将租金收入按日拆分,于9月确认10天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剩于20天的租收入于10月确认?
4、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租金收入可否按收到之日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5、是否有租金收入关于增值税方面的相关条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同约定租金于每月度初10日前交纳,租期为2024年9月21日起,收到第一个月租金应是10月10日,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应该是10月份。
增值税计税基础是2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项也未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2。也就是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的,具体到租金收入,通常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对于租金收入,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以此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如果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且租金期限跨年度,出租人可以将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间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和期间的收入。
综上所述,承租方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在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租金收入,并以此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即使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并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