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对下面所述专票全部抵扣、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以。
我司于2020年1月初将一台设备(14年购入,原值1400万左右)出售给关联方(对方为取得某项资格证,必须有这台设备)。同时,从20年1月起租用该设备进行生产,每月支付租金,对方每月开专票。
在23年12月以前,对方开出的专票是“经营租赁”项目,税率13%。从23年12月至今,改为“金融租赁-租赁费”专票,税率6%。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支付租金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