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一直从国内A公司买产成品,然后出口卖给境外L公司。
后L公司不再购买产成品,但是A公司为该产成品准备了专属100吨原材料库存(价值5000万),同时材料价格暴跌。
经三方协商,A公司将这批100吨原材料当废料处置给第三方废料回收商(收款1000万,A公司因此损失了4000万元),由境外L公司支付甲公司4000万,再由甲支付给A公司弥补损失。
问:
1、甲公司收到境外L公司的4000万,账务上如何处理?
2、甲公司是否要开票给境外L公司,开票内容应该写什么?
3、甲公司收到4000万,是否可以支付给A公司?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甲公司收到4000万,属于国外支付合同终止的赔偿款,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同时甲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计入“营业外支出”。
2.甲公司不用开具发票,因为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不用开具发票。
3.甲公司可以支付给A公司,基于双方的赔偿协议,甲公司凭赔偿协议和付款底单等资料税前扣除,不存在开票问题。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