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在一个省,我们与外省一线上“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灵活用工平台公司的个人(劳务发生地在我公司所在省)介绍客户给我公司。
介绍客户给我公司成功后,我公司把款付给灵活用工平台,平台公司给我公司开具”6%的市场营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1.此跨省业务合作是否符合还是必须与本省灵活用工平台合作?
2.此业务逻辑,流程是否符合税政法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可以与各地灵活用工平台合作。2、只要业务是真实、合理、合规的,这个流程是可以操作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