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经国资委批准,将房屋资产无偿划拨给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请问无偿划拨房产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符合什么条件可不交增值税?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净权益”资产转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若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且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的,属于净权益(股权)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对净权益(股权)交易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若非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且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的,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