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之前年度建立的职工宿舍以及食堂,进项税额均未抵扣;今年根据集团的安排,将职工宿舍、食堂租赁给第三方公司承包运营,我单位向承租单位开具增值税租赁发票。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请问,我单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改变了用途,是否可以将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抵扣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