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商铺,收取的保证金,中途客户不履行继续租赁义务,企业针对保证金应该怎么账务处理,该笔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里的价外费用?是否涉及房产税?
客户直接走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的在账务处理上,是否有区别?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室使用权,收取的定金,或者说是意向金,后期客户不要了,这笔款也不用退回了,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吗?应该怎么做合适,涉及那些税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不需要退还的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退还的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房产税,不需要退还的保证金也不涉及房产税。房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保证金并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不需要退还的保证金既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不涉及房产税。
当客户支付的定金因为某些原因不被退还时,对于商家而言,这笔收入实质上是一种额外的收入。因为它并非源于正常的销售业务,而是由于特定情况产生的收入,所以通常被归类为营业外收入。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