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21年本企业在上市前,进行了股改,成为股份制企业。之后发行股票,吸收了内部及外部投资人的投资,产生了资本溢价4.27亿元,然后公司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920066股,合计转增股本226270759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至2021年5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226270759元。增资方式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咨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公司与税务部门产生歧义。希望达到贵司相关专家的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然而,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并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内的所得。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个税的关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本质上是对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而非对股东进行实质性的利润分配。在转增过程中,股东并未获得现金或实物等形式的收益,而是增加了对公司的权益份额。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