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注册了一家100%控股的分公司,报表没有合并的,内地公司想进行分红,能否通过香港公司进行分红美金支付,20%的姑息红利所得在内地申报缴纳。是否可以这样操作,有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公司分红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依据决议对公司股东进行分红。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未与总公司进行报表合并,个人人理解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应当是独立核算的,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如果代总公司支付分红款个人理解属于借款,今后还需要总公司归还的,所以建议在总公司进行分红比较合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